對于羈押,我國是有嚴格規定的,一般不能超過2個月,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最長不能超過7個月。實踐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員往往會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超期羈押,下面我們就來看看超期羈押有哪些情形。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于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脫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根據小編的介紹,相信現在大家應該知道超期羈押有哪些情形了吧。實踐中,要是存在超期羈押的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你有需要的話,可以聘請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為你提供法律服務,我們會最大限度的幫助你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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