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是非法的行為,社會上還存在著組織賣淫的現象,當然也是非常惡劣的違法行為。所謂組織賣淫罪就是,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組織他人賣淫。下面讓小編相信為大家介紹一下什么是組織賣淫罪,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
我國刑法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罪,指犯罪分子通過糾集、控制一些賣淫婦女進行賣淫,或者以雇傭、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 從中牟利的行為。
組織賣淫的具體表現,有以下兩種形式:一是行為人設置賣淫場所或者以發廊、旅店、飯店、按摩房、出租屋等為名設置變相賣淫場所,招募或者容留一些賣淫人員在此進行賣淫活動。二是行為人自己沒有開設固定的場所,而是組織、操縱他所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地進行賣淫活動。如一些按摩院、發廊、酒店的老板,公然唆使服務人員同顧客到店外,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從中收取錢財,或者以提供服務為名,向顧客提供各種名義的陪伴女郎,實際上是提供賣淫婦女進行賣淫活動。無論以上哪種形式,都屬于組織他人賣淫
認定本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只處罰組織者,對于一般參與賣淫者則不以犯罪論處,而通常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但是,如果行為人既自己參與賣淫,又組織他人賣淫的,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規定:“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p>
3組織賣淫罪的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358條和第361條的規定,分為四種處罰。
(1)組織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的”是指下列情況: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強奸后迫使賣淫的;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組織他人賣淫,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下列情況:組織賣淫的首要分子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
(4)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什么是組織賣淫罪以及其相關的法律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大家在現實生活中發現有此類現象的,一定要報警處理。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律霸網站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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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組織賣淫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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