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公正人員采用非法地手段,即通過暴力方法來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犯罪行為。以上僅是我們對暴力取證罪的淺顯理解,若想進一步深入了解,我們得一起來學習下暴力取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下面,我們馬上學習一下。
暴力取證罪的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證人。所謂證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所謂暴力,既包括捆綁懸吊、鞭抽棒打、電擊水灌、火燒水燙等直接傷害證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證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長時間罰站、不準睡覺、凍餓、曝曬等折磨證人身體、限制證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證的變相肉刑。證人是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并問司法機關進行陳述的訴訟參與人。其知道案件情況,還未向司法機關陳述,有關人員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證言,亦應視為本罪的證人。證人,有的認為僅限于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我們認為,其不僅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而且還包括民事訴訟含經濟糾紛的處理、行政訴訟中的證人,但不包括訴訟活動以外的證人,如仲裁活動、紀律檢查機關、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活動中的證人。依本條規定,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與刑訊逼供罪相同。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確的逼取證言的目的。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的法律解答。綜上所知,暴力取證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四個方面,即客觀要件、客體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除此之外,關于暴力取證罪的知識還有很多,如果您有需要,請您及時聯系律霸,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暴力取證罪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
?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有哪些區別
?怎樣理解暴力取證罪中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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