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就是指非法剝奪別人的人身自由,對別人進行拘禁或者軟禁等行為。在我國觸犯了非法拘禁罪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么非法拘禁罪有哪些特征的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了解了解吧。
本罪的特征如下:
1.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作為行為對象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但必須是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身體活動自由雖以意識活動自由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識從事身體活動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辨認控制能力與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能力,故能夠行走的幼兒、精神病患者均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征的均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屬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使用欺詐方法剝奪他人自由的,如果違反了被害人的現實意識,侵害了其身體活動自由,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還可能由不作為成立,即負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場所的法律義務的人,故意不履行義務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本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羈押的,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公民將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合法行為。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屬于非法拘禁。
2.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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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利的危害結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但不以出賣、勒索財物為目的。當前,出于迫使他人償還債務的動機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案件比較突出,應嚴格依法處理。
對于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的特征主要就是兩個,一個是剝奪他人身體自由再一個就是故意的。希望大家對于非法拘禁罪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小編對于非法拘禁罪就編輯到這里,若大家還想繼續了解的,歡迎具體咨詢我們我們律霸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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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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