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非法拘禁行為成立標準時,十分容易和綁架等其他犯罪行為混淆,這就要求我們認清楚刑法上對非法拘禁的成立標準。那么刑法非法拘禁的成立標準是什么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此罪的犯罪主體雖多為國家工作人員,但也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刑法非法拘禁的成立標準包括:
1、本罪是繼續犯,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要求持續一定時間。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時間是24小時以上。
2、嚴格區分本罪與合法拘捕而發生錯誤的界限。司法機關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阻卻違法性。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此外,公民將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阻卻違法性,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3、非法拘禁行為的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應根據其情節與有關規定處理。例如,以非法綁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財物的,成立綁架罪;以出賣為目的非法綁架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應實行數罪并罰。
4、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論處。但是,如果行為人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或者單方面主張的債務,以實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殺害、傷害被害人相威脅的,宜認定為綁架罪。行為人為了索取債務,而將與債務人沒有共同財產關系、撫養、扶養關系的第三者作為人質的,也應認定為綁架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結果加重犯),重傷、死亡結果與非法拘禁行為之間必須有直接因果關系(直接性要件)。行為人在實施基本行為之后或之時,被害人自殺、自殘、自身過失等造成死亡、傷殘結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通過上面的敘述,相信您已經了解了刑法非法拘禁的成立標準是什么。如果您還有疑問,為了防止您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律霸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從而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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