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是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所以在綁架的過程中很容易造成被綁架人的傷亡。法律對于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綁架罪致人死亡該如何處罰。
行為人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適用綁架罪的加重法定刑處罰,而不能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實踐中,殺害被綁架人的有三種情形:一是在綁架過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殺死被綁架人;二是綁架行為實施后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殺害被綁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滿足而殺害被綁架人。對于行為已勒索到財物或者已滿足不法要求后釋放人質時,為了滅口或出于其他目的殺害被綁架的,是否屬于上述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此種情形具備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應數罪并罰;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綁架罪一罪處罰。
根據刑法理論,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符合獨立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雖然在理論上應以數罪論處,但是由于在綁架中常常伴隨著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發生,而且刑法對綁架罪規定的法定刑高于故意殺人罪。這樣將故意殺人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有利訴訟。根據這一立法精神,對發生在犯罪既隧后或者發生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相關知識:什么是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昏迷狀態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對本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于這種犯罪的“危害性特別大,凡是年滿14歲并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綁架罪致人死亡可以分為綁架本身的行為致人死亡與綁架后殺害被害人的,對于第一種情況肯定是以綁架罪來定罪處罰,對于第二種情況,法律也將其以綁架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來量刑。
第三方受到勒索影響構成綁架罪嗎? ?
殺人后謊稱綁架索財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綁架罪存在犯罪中止與未遂形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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