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種情形有:
1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 、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 、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 、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 、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 、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 、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 、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 、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 、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 、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閱讀延伸:
?非法行醫行為具體包括哪些? ?
?怎樣認定非法行醫罪? ?
?非法行醫的處罰是什么,處罰標準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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