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是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簽訂的、用來禁止員工在離職以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單位相同或近似的、與用人單位競爭的工作的協議。那么,如何判定一份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合理,本文將整理相關法律條文,以供您參考。
一、要注意限制的行業范圍是否合理。
競業禁止的范圍應與公司職員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者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的范圍相對應,而不應擴至行業領域。禁止公司職員不得從事相同的行業無異于強迫公司職員在離職后必須轉行,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專業細分的時代,這種禁止危及到公司職員的生存權,超出了合理范圍,是不應允許的。
二、要注意限制的對象是否合理。
競業禁止協議是企業與特定的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員簽訂的,公司職員在公司的工作范圍不同,受到的限制也不應相同。
三、要注意限制的期限是否合理。
一般來說,競業禁止的期限應當取決于商業秘密在市場競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的時間和雇員掌握該商業秘密的程度和技術水平的高低及一個國家對商業秘密保護水平的高低。日本一般為1~3年;意大利對經理級雇員禁止的期限為不超過5年,對其他雇員禁止的期限為不超過3年。
四,要注意補償費是否合理。
競業禁止協議限制了公司職員的自由擇業及獲得勞動報酬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給予公司職員一定的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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