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觀表現是行為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則不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犯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積的林木的總體,包括樹林和竹林,具體可分為五類: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樹木和竹子。
2、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適用三檔刑罰:
(1)對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3、盜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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