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人在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收購、運輸、加工、出售。本文就罪名的相關內容作相應分析。
1、與非法狩獵罪的區別
(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后者對象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后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后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2、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區別
(1)本罪的行為方式為非法獵捕、殺害,而后者的行為方式則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后者除此之外,還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制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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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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