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常見以下幾種情況: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違約糾紛
第一種違約糾紛:買家違約,解除合同。
買家違約從時間段上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買賣雙方尚未簽署《居間協議》,僅支付定金。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有權沒收定金。
第二階段:買賣雙方簽署《居間協議》,尚未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第二階段,依據以下不同情況,買家違約,賣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權利。
1、《居間協議》不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有權沒收定金。
2、《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尚未支付房款、賣家尚未交房。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買家承擔房價下跌部分的30-50%.
3、《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已支付房款、賣家已交房。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買家承擔房價下跌部分的50-100%.
第三階段:買賣雙方已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賣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買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違約糾紛:賣家違約,解除合同。
賣家違約從時間段上也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買賣雙方尚未簽署《居間協議》,僅支付定金。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階段:買賣雙方簽署《居間協議》,尚未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第二階段,依據以下不同情況,賣家違約,買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權利。
1、《居間協議》不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
2、《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尚未支付房款、賣家尚未交房。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要求賣家承擔房價上漲部分的30-50%.
3、《居間協議》具備《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實質,買家已支付房款、賣家已交房。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賣家承擔房價上漲部分的50-100%.
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賣家承擔違約金。
第三階段:買賣雙方已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買家可以行使的權力:
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買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賣家承擔違約金。
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賠償:《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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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柯,女,漢族,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中國政法大學在讀研究生,2015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證法律職業資格,現為新疆正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年輕、活力、專業、認真、誠信。擅長:民事糾紛調解,行政復議,公司企業法律事務,法律顧問,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勞動工傷,保險理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 從業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的權威! ??聯系方式:19999269988、15923547832 地 ??址:新疆喀什市克孜多維路527號香城大廈4單元12樓 新疆正嘉律師事務所 郵箱:92000517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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