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發生后,員工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具體流程如下:
1、勞動糾紛屬于勞動監察的范圍,當事人需要填寫《投訴登記表》。屬于勞動仲裁范圍的,當事人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2、經勞動監察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勞動監察會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跟詢問的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然后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處理。并在自立案之日起60天內進行結案。如果確實因為案情復雜不能結案的,可以經上級領導批準后再延長30天。
3、經過相關部門了解屬于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將申請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執行立案、開庭、裁決程序。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該從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上級批準,可以延長期限但是延長的期限不能超過15天。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
①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
②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 調查取證階段。
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
3.調解階段。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①申請;
②受理;
③調查;
④調解;
⑤制作調解協議書。
4、裁決階段。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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