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相關主體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但是這些部門并沒有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本文詳細介紹與本罪有關的知識。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首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血站(庫)、單采血漿站及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主要表現為以下行為:
(1)血站、單采血漿站采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
(2)血站、單采血漿站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檢測的。
(3)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投料生產前未對原料血漿進行復檢,或者使用沒有產品批準文號或者未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復檢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產的。
(4)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液、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血液、血漿向有關單位供應的,或者將經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出廠的。
(5)沒有對其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或者讓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嚴重皮膚病、HBsAg陽性、HCV抗體陽性和體表有傷口者從事采供血、成份血制備、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等崗位的工作。
其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的血站(庫)、單采血漿站,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庫)、單采血漿站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者、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液、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或者無《供血證》、《供血漿證》者的血液、血漿的。
(2)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液、血漿的。
(3)單采血漿站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4)單采血漿站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
(5)血站、單采血漿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血漿的。
(7)單采血漿站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再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1)使用無《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單采血漿站或者未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單采血漿站及其他任何單位供應的原料血漿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漿的。
(2)擅自更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的。
(3)與他人共用產品批準文號的。
(4)其他違背操作規定的行為。
本罪屬于實害犯。只有實際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的后果,才能構成本罪。至于何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質量問題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醫療器械材料的衛生清潔問題,或采血制血的具體技術、手法問題而導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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