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幣罪侵犯的客體國家對外貿(mào)易中對假幣禁止進出口的制度和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走私假幣罪的客觀表現(xiàn)為違反海關法律﹑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督管理,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假幣進出境的行為。?在認定犯罪是不僅僅從概念上判斷,認定犯罪時還要注意些什么問題,詳情請看下文。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犯本罪的應予雙罰。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過失不構(gòu)成本罪。走私的主觀意圖,一般是為追求非法獲利。但由于本罪犯罪對象是違禁品,是否追求獲利均可構(gòu)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設立的罪名,犯罪對象與1979年《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懲私規(guī)定》(已廢止)的規(guī)定有所變化。具體量刑標準司法解釋已經(jīng)明確。比二994年的解釋提高了定罪量刑的數(shù)額標準。
四、關于假幣犯罪,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 (2000.9.8 法釋【2000】26號)中,對出售、 購買、運輸假幣的定罪標準、假幣的概念、計算標準均作了規(guī)定,請參閱后述罪名“偽造貨幣罪”(刑法170條)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刑法171條)。
應注意的問題
1.本罪走私的對象限于假幣。所謂假幣,是 偽造的貨幣的簡稱,是指仿照真實貨幣的圖案、色彩、式樣等,采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貨幣。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被偽造的貨幣包括可以在國內(nèi)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境外貨幣。
2.本罪的走私行為方式也與走私武器、彈藥 罪相同。
3.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走私假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6] 第1條中也作了相同規(guī)定。
4.應注意本罪與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的界限。如果將假幣運輸進出境,或者在內(nèi)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買賣假幣以及直接向走私 人收購假幣的,應當定本罪,而不能定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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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yè),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qū)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jié)合,為執(zhí)業(yè)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jīng)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yè)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jīng)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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