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法院判刑的標準
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即刑罰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
量刑作為一種刑事司法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決定是否對犯罪人判處刑罰。量刑的基礎是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所以,量刑首先要解決是否有必要對犯罪人判處刑罰的問題。
2、決定對犯罪人判處何種刑罰和多重的刑罰。
3、決定對犯罪人所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行。
4、將數個宣告刑合并為執行刑。
量刑與定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中兩個緊密相聯的重要部分,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歸宿。沒有定罪,量刑無從談起;定罪不準,量刑必然不當。前者運用的是犯罪構成理論,后者適用的是量刑原則。準確定罪,適當量刑,是正確適用刑法的必然要求。
二、量刑的原則
量刑的一般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圍內或基礎上,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或者處罰輕重的指導思想和準則。
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根據這一規定,量刑的一般原則可以概括為: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一)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陜義之分,這里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狹義的)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種心態支配之下,針對何種對象實施了危害行為,并造成了何種危害結果,侵犯了何種合法權益。
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由法律規定并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節。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
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
另一種是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
4、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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