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本罪為行為犯,只要組織、領導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加了該組織,并不要求再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和造成犯罪結果,原則上就構成犯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行為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這里的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倡導、發起、策劃、安排、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決策、指揮、協調。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為其成員,并參加其活動。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這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
(1)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多嚴格的組織紀律;
(2)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3)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4)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5)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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