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能怎么認定?
根據刑法,危險駕駛罪是指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在惡劣環境下追逐比賽;酒后駕駛機動車;經營校車業務或者客運業務,嚴重超過規定乘員、旅客速度或者嚴重超過規定速度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危及公共安全。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三種罪都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常見的是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差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主觀方面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是主觀故意的或縱容的。交通事故罪是典型意義上的過失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主觀故意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主觀過失。2. 行為是不同的。
交通事故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放火、飲水、爆炸、投毒”以外,其他需要實施的具有相當危險性的危險行為。它不應該包括酒后駕駛和追逐比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的,處拘留、罰款:(二)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三)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負荷或者嚴重超過規定速度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的。對前款第三款、第四款行為直接負責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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