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覺得工傷職工不能給其創造效益,就會以各種理由將其辭退。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能辭退工傷職工嗎?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終止勞動合同,但是職工發生工傷后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呢?對于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展開介紹。
一、用人單位能辭退工傷職工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在工傷鑒定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企業不得終止合同,也就是不能辭退工傷員工。
二、工傷后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因工傷而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一)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1-4級傷殘),勞動關系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二)勞動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5-6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三)勞動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7-10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能辭退工傷職工嗎?答案是否定的。實踐中不少工傷職工會被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辭退,但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如果無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可尋求法律的幫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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