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犯罪會怎么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指的從輕是在法定刑的下限處刑;這里指的減輕,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檔次,如應判五年以上的,實判在五年以下處罰。
2、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這里指的“必要的時候”,是指家中無人管教或者家長、其他監(jiān)護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眾、或者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強烈要求政府收容教養(yǎng)的時候,政府從社會保護的角度出發(fā),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二、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
刑事責任是指組織和個人觸犯刑律,實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法律后果的責任。刑事責任的根據在于意志自由,而這種意志又取決于后天培養(yǎng)的個人辨認和自我控制的能力。這些能力的培養(yǎng)是由個人的年齡,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狀態(tài)決定的,其中年齡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顯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責任的承擔就與年齡有了聯(lián)系。這便引導了各國在刑法理論中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進行研究,而每個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由該國的社會狀態(tài)以及在這樣的社會狀態(tài)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長特點而定的,這個年齡的法定必須符合該國家的實際情況。近現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雖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據本國少年兒童成長的實際情況以及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根據一個人從完全不具備到部分具備、完全具備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逐步發(fā)展過程,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幾個階段,劃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國刑法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危害行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為指導,從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狀況、少年兒童的成長過程以及各類犯罪情況的實際出發(fā),并適當借鑒別國的立法經驗,在刑法第17條中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于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guī)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人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范圍,即處于該年齡段的人只對刑法中規(guī)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這無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狀況的科學的制度。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關于對條款規(guī)定的理解,我認為在這款中,刑法規(guī)定了處在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僅對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
(1)、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guī)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物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4)、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jié)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我國刑事立法上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刑法考慮到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特殊群體,針對其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處罰不應該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單純的為懲罰而懲罰的罪行報應。對未成年的處罰適當與否,不僅關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輩子的前途,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處罰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從教育、感化、挽救出發(fā),正確地裁量刑罰,達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著很大差異。《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guī)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最基本原則之一。
1、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正確適用法定情節(jié)
首先,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是“應當”情節(jié),即是對量刑結果具有肯定影響的量刑情節(jié),法律不允許審判人員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無可選擇地按照法律規(guī)定從輕、減輕處罰。“應當”就意味著必須,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對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內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從寬和從嚴情節(jié)中,應優(yōu)先考慮適用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
其次,該條款規(guī)定的還是多幅度情節(jié),即法律規(guī)定的具有兩個以上從寬處罰幅度的量刑情節(jié),一個從寬處罰幅度是從輕處罰,另一個從寬處罰幅度則是減輕處罰。
最后,從輕、減輕處罰有一定標準,而非無標準的從輕、減輕。首先,它是相對于沒有該情節(jié)而言;其次,對犯罪少年從輕、減輕處罰還是相對于同種情節(jié)的成年犯而言。
因此,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質和其他犯罪情節(jié)相同或大體相同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比照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因此,正確理解和掌握該條款精神,對指導未成年刑罰適用情節(jié)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注重酌定情節(jié)的應用
酌定情節(jié),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定罪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jié)。少年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時的環(huán)境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少年一貫表現,犯罪后態(tài)度、人身危險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種客觀因素等等均屬于酌定情節(jié)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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