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和逮捕的區別是什么
1、性質不同: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是我國刑罰主刑之一;而逮捕是一種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執行條件不同:拘役執行條件是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后執行的;而逮捕是在案件偵查或者審判階段,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審判或發生社會危險性而執行的。
3、適用對象不同:拘役是適用與罪行較輕的犯罪份子;逮捕是適用與罪行較重并可能做出逃避審判或者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份子。
4、法律依據不同:拘役是依據《刑法》;而逮捕是依據《刑事訴訟法》。
二、拘役和逮捕的相關規定
1、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無論是拘役還是拘留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并且拘留是不需要法院的判決,公安機關就可以進行拘留來暫時處理事項,但是逮捕是需要經過檢察院的審批,擁有逮捕令之后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拘役有很大的區別。
逮捕后改拘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被判拘役還能緩期執行嗎?
逮捕時未出示逮捕證合法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被執行人執行異議申請書怎么寫
2021-03-06最高院關于擔保法的6個重要疑難問題的司法觀點
2021-01-27婚前財產是否一定歸個人
2021-03-20父母出資購房可以收回嗎
2020-11-24房產抵押貸款只能5年嗎
2021-03-18按揭批不下來免責條款怎么寫
2021-03-25福利房和集資房有什么不同
2021-03-08發生工傷事故后 應該如何申報工傷事故
2021-02-08什么情形適用于勞務合同
2021-01-01什么樣的公司不簽勞務合同
2021-03-13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2-27分包給勞務隊屬于違法分包嗎
2021-02-23違法分包轉包造成勞務者受傷的法律責任
2020-12-03如何認定保險責任免除條款是不是合理
2021-02-11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2021-01-17投保意外險必須注意什么
2021-03-11患宮外孕不屬保險公司列舉式條款免責范圍
2020-11-25保險受到欺詐如何維權
2021-01-24“車泡水”車險是否應該賠償
2021-01-09拒賠出具什么單據
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