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不予受理、撤訴和撤訴請求是法院常用的三種判決方式,在我國三大刑事、行政訴訟中均有存在。這三種主張都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它們也有很大的差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起訴請求的區別:不同的目的。不受理和撤訴是解決訴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撤銷訴訟請求是為了解決實體的權利和義務。2. 根據不同。訴訟法學適用于不受理和撤訴:撤訴以實體法為基礎。3.原因是不同的。不受理和不撤銷起訴的理由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受理條件,即沒有起訴的權利;撤銷訴訟是由于原告喪失了勝訴的權利。4. 不同的性能。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表現為裁定;拒絕訴訟的表現形式是判決。5. 結果是不同的。對不受理、撤銷起訴的,原告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受理;
6. 訴訟費用的標準不同。除刑事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外,對不予受理、不予撤訴的,按照非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用;駁回訴訟請求的,按照財產案件或者非財產案件的性質收取訴訟費用。在不受理和駁回起訴方面也有不一致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造成的時間差異。不予受理是在立案之前作出的;在案件被接受后的審查階段,檢方被駁回。2. 實驗對象的不同。是否受理由負責審查和起訴的案件發起法庭決定;解雇由負責審理案件的審判法庭決定。另有專門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轄權,原告堅持起訴的;發現本院無管轄權的,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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