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罪名能判緩嗎?
緩刑全緩刑量刑又稱緩刑量刑。它是指違法者經法定程序認定為犯罪,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緩刑制度是由特定的偵查機關在一定的試行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審查,根據犯罪分子在試行期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特定的刑罰。對宣告緩刑的罪犯,在試用期內由社會矯正。刑法第七十七條未作規定的,不再執行原判決的刑法,并予以公告。
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犯罪分子被判處拘留,被判三年徒刑的符合下列條件同時可以聲明一個緩刑在18歲以下的人,孕婦,和75年的年齡。(一)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犯罪的表現;(3)沒有再犯的風險;(4)聲明該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顯著的不良影響。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和試用期條件,試用期可以暫停。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法院發現兩種犯罪,則不會判處緩刑。
達到75周歲的,應當宣告緩刑:(一)罪輕;(二)有犯罪的表現;(3)無再犯風險;(4)聲明緩刑對其所在社區沒有明顯的不良影響。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頂崗人員在工作時受傷誰負損害賠償責任
2021-02-06高空拋物危害他人健康怎么認定
2020-11-30公司在試用期開除員工有經濟賠償嗎
2021-01-19鄰居住改商噪音擾民,其他業主如何維權
2021-02-27如何認定行人故意事故
2021-01-17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的區別
2021-01-30離婚財產保全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1-03-21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政策有哪些
2021-01-15一些基礎性的購房專業名詞
2021-02-22雇傭關系可以隨意解除嗎
2020-11-29什么情況被公司辭退不能勞動仲裁
2021-01-03人壽保險理賠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03怎么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2021-02-01人身保險合同的性質是怎么樣的
2021-01-25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存在的問題及難點
2021-02-01此人身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1-01-14失業保險基金被挪用怎么辦
2021-02-18養老金補發
2021-01-07傷殘鑒定哪里做保險公司才認可
2020-11-20保險公司賠償的時限是什么
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