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奪罪未遂怎么處罰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1)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值得注意的是: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二、搶奪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搶奪罪犯罪構成要件齊備的客觀標志,就是公然奪取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行為人非法占有所奪取的公私財物的犯罪結果。因此,非法占有財物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是搶奪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
非法占有財物的犯罪結果,是以行為人對財物獲得了實際控制為標準。這里的“實際控制”,并非指財物一定就在行為人手里,而是說行為人能夠支配該項財物。這種實際控制并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上已經利用了該財物。
三、搶奪罪的立案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搶奪罪從重處罰:
(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搶奪公私財物,未經行政處罰處理,依法應當追訴的,搶奪數額累計計算。
搶奪罪是數額犯,刑法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即構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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