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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公正、公平的處理各類勞動糾紛,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除了《勞動合同法》,還可以依據我國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行裁判。在發生勞動糾紛時一般都是先調解再仲裁。這也是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有效手段。那么是不是勞動爭議必須仲裁呢?下面就由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基本內容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三、勞動爭議應當先進行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那么勞動爭議必須仲裁嗎?答案是肯定的。為了能夠最大程度的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矛盾,所以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之后,如果對勞動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再進行起訴。在仲裁時,法院也可對其中已經很清楚的事實進行部分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于哪些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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