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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職場生活中,有時候難免會同公司發生勞動爭議,比如在工資報酬方面、福利方面等。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的話,就得通過勞動仲裁進行處理了。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一定的時效,通常是一年。那么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怎么辦?下面小編為大家講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怎么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既然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勞動仲裁的時間為一年期,那么如果勞動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是否就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了呢?顯然不是的。誤過仲裁時效只是表明了勞動者失去了“勝裁權”,不能通過仲裁的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通過訴訟程序,一般勞動權利的訴訟時效就延長至兩年。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的特殊規定是什么?
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筑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系勞動關系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如果打算走勞動仲裁渠道的時候,要盡快的向有關部門提出,這樣對維權比較有利。當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時,并不是說明就不能進行主張自己的權利了,我們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來解決勞動糾紛。對于訴訟程序,時效是兩年。不管選擇哪種方式解決勞動爭議,都不能拖延時間,要盡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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