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當防衛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20條第1款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任?!?/p>
正當行為的本質是基于法益衡量說,即利益闕如(利益欠缺)與優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 (攻擊性、緊迫性、侵害性,但有例外-盜竊罪);
(2)時間條件:法益侵害的緊迫性?!?否則構成防衛不適時(事前防衛、事后防衛)
(3)對象條件: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對共犯中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者不能正當防衛→否則構成對第三者防衛
(4)主觀條件:排斥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的正當性。→必須有防衛意圖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2、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罪過形式:過失、間接故意(通說)。
防衛過當是一個法定量刑情節,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3、特殊正當防衛權:只有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二、怎樣才算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1、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因此正當防衛傷人如果沒有過當則不需要賠償。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仍然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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