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如何處罰?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
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此可見,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
二、犯罪預備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犯罪預備成立的條件主要分為兩類: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伙等等。
從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著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三、犯罪預備能否立案?
犯罪預備可能會立案,最終是否立案要看什么犯罪,有的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不處刑罰的,有的行為構成了嚴重后果,即便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犯罪預備行為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各方面: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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