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判處管制后,能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單位會不會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可以不可以開除?這些涉及日后生活的重大問題,都是員工本人及其親屬非常關心的。
一、被判處管制后,員工是否可以回原單位正常工作
員工被判處管制后,是不會被收監關押的,通常仍留在原用人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所以一般來說,員工被判處管制依然是可以在原用人單位上班的,但可以不是意味著一定,是否可以回原用人單位正常工作,首先需要看法院判決書是怎樣判決的。
刑法規定,判處管制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如果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法院判決員工不能進入特定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從而影響員工正常參加原工作的,那么就不可以回原單位正常工作,反之,就是可以。
二、用人單位不一定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
若法院判處管制,沒有對員工正常參加原工作產生影響的,可以要求回到原用人單位正常工作,但這并不是意味著原用人單位就一定同意,一定會保留其工作崗位和工資。
1、用人單位是公司、企業等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刑罰,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這種情況下,員工能否正常回到原用人單位正常工作,全看用人單位怎樣決定,可以開除,不保留工作崗位及工資,也可以選擇繼續留用,工作照做,工資照發。
2、用人單位是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根據相關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其職務自然撤銷,是否收回,由原單位根據其犯罪性質研究決定。不予收回的,辦理開除手續。收回的,安排參加勞動或臨時性工作,發給適當報酬,管制期間悔改表現好的,期滿解除管制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需要注意的是,員工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一旦員工最后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可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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