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處罰根據有哪些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該處罰的適用中,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未遂犯刑法原則上規定了從寬原則。因為行為畢竟沒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結果。因而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對未遂犯采取得減主義。
3.對未遂犯是適用從輕處罰原則還是減輕處罰原則,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由審判人員決定。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構成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征: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定為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
②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于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于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跟蹤是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是什么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小區沒住人是否要交物業管理費
2021-03-20同居關系可要退回彩禮嗎
2021-01-26農民工工傷賠償主體
2021-01-07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義務是什么
2020-12-22要約修改后原來的條款還有效嗎
2021-01-08買的新車卻辦過保險,4s店是否構成欺詐
2020-12-02交通肇事沒有賠償能力怎么辦
2020-11-21新生軍訓遭校園暴力致死學校是否負有責任
2021-01-04兒童意外險可以賠付別人嗎
2021-02-02意外保險的保費如何計算
2020-11-17“高保低賠”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
2020-12-20貿易保險之貨物運輸保險涉及的風險
2020-11-19人身保險理賠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0-11-16新《保險法》的溯及力問題
2021-01-12投保人應該履行什么義務
2020-12-23有出讓土地的經濟適用房嗎
2021-03-022020年農村舊房改造的補貼政策
2020-11-19無證廠房拆遷補償標準
2020-11-27開發商的拆遷安置房買賣受不受法律保護
2021-01-17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哪些賠償責任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