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拘留拒收后還會讓執行么?
拘留拒收后還是會執行的,違法當事人有病被拘留所拒收,處罰機關可以變更處罰強制措施,比如保外就醫或暫緩執行,但不會免除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也不會否定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因此,行政處罰決定書仍然有效。如果受處罰的違法當人釋放了,沒有變更處罰方式與強制措施,則是中止了執行,在沒有新的違法行為時一般不會再拘留了。
二、《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八條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準,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后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第二十二條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
第二十三條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犯罪分子被判處拘留后,需要由拘留所來執行拘留的具體處罰,但如果涉及到存在上述原因導致不能進行拘留處理的,可以按照變更行政處罰的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由司法機關作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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