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判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是什么意思?
判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就是判20年有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即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情況。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中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二、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關判刑處理的情況,涉及政治權利被剝奪的情況是非常嚴重的犯罪事實判決情況。另外對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適用上,是可以單獨進行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并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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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由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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