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駕駛罪可以判處緩刑嗎?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危險駕駛罪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判處緩刑,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等等
二、危險駕駛罪可以判緩刑,但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才行,而具體的緩刑條件包括以下幾種: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三、哪些情況下的危險駕駛不能判緩刑危險駕駛中出現以下10種情節不適用緩刑:
1、有危險駕駛前科(三年內);
2、有沖卡等不配合檢查行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4、造成一人以上輕傷;
5、有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7、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8、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9、嚴重超載駕駛的;
10、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綜上所述,三年內有危險駕駛前科,嚴重超載駕駛的,不適用緩刑,對屢教不改,有再犯危險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適用緩刑,對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最新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
危險駕駛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是危險駕駛罪大還是逃逸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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