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一般什么程序
(一)接受申請材料。審核申訴人申訴材料,對符合規定的材料進行登記,退回不符合規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訴人。
(二)審查受理及組庭。自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的,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并送達申訴書副本及應訴通知和開庭通知給被訴人。
(三)收費。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受理或應訴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預繳仲裁費;申訴人未按規定繳納或辦理減免緩手續的,作撤訴處理。
(四)接受答辯及反訴。被訴人應當自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相關證據;仲裁委員會審查被訴人反訴申請,符合條件的合并審理,收費,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當事人應在第一次開庭調查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五)開庭審理。當事人愿意庭前調解的,安排庭前調解;開庭程序:申訴與答辯、調查質證、辯論、調解與裁決。
(六)結案。仲裁委員會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延期三十日。調解或裁決結案的,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或裁決書;當事人撤訴或視為撤訴的,向申訴人送達同意撤訴通知書,向被訴人送達撤訴通知書;實收仲裁費繳交銀行,送達當事人銀行收費憑證,辦理退結費手續。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有哪些?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
實踐中有的人會簡單的將所有的用工類的糾紛都理解為勞動爭議,事實上并非如此。比如,拖欠保姆的工資,像這種兩方當事人都屬于自然人的,屬于雇傭關系,與勞動爭議是有差異的,就不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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