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被判刑2年8個月能減刑嗎?
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減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減刑的流程是什么?
1、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而只能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對罪犯適用減刑的建議。
2、對罪犯適用減刑的決定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層人民法院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審理減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處的刑種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2)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4、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對于重要罪犯的減刑以及合議庭意見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5、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6、對于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緩刑罪犯的減刑,有關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不得延長時間。
除了法律上規定的幾種不能減刑的特殊情形之外,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這些犯罪分子都還是有減刑的機會的,不過對犯罪分子來講,如果在公安機關調查的過程當中拒不配合,甚至于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都不認罪的,減刑的可能性比較小。
無期徒刑減刑規定是怎樣的?
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是否可以減刑
判死緩限制減刑適用于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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