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是指參加各類社保保險并繳納保費的行為。社保繳費產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嗎?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社保費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勞動法》第100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3條、《社會保險法》第86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進行繳費申報或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的行為,都被納入人社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處理范圍。2013年11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30條、第31條更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未按時進行繳費申報或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的,應由人社部門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并且勞動者有權舉報。該規定沒有賦予勞動者對此有選擇處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的規定,也是將雙方因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爭議排除在勞動爭議之外,告知此種爭議只能通過行政部門解決。
社保繳費不屬于勞動爭議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保費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也符合《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74條將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納入了人社部門監督檢查范圍。雖然第77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第3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上述規定對人社部門和仲裁機構處理涉及《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分工,申報繳納社保費的爭議沒有納入勞動爭議處理范圍,勞動者只能通過人社部門和社保費征收機構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申報繳納社保費發生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是由我國社會保險費險種的模式組成決定的。我國的社保險種中,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實行現收現付制。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這幾項保險費用不能補繳而發生待遇支付爭議,應當通過仲裁、訴訟解決。
社保繳費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如果您詳細了解關于勞動爭議的法律知識,可以電話咨詢律霸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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