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能主張社保嗎
不能,由于社會保險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屬于勞動仲裁范疇。社保本身的糾紛,仲裁委是不受理的,這屬于社保局的管轄范圍。比如說不買社保、沒有按照真實工資標準購買社保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仲裁受理哪些爭議情形
由于勞動爭議有申請仲裁的前置程序,并且是以經過勞動仲裁為其進入訴訟的必經程序,所以是與普通民事爭議有很大不同的。如果對于較為特殊的情形不能確定是勞動爭議,還是普通的民事爭議,則會在程序上走彎路,延誤了爭議的及時解決。
幾種直接作為普通民事爭議處理的情形: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及第十七條第二款"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三、勞動仲裁要多久有結果
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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