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員工跟公司有勞動糾紛時維權的手段之一。 勞動裁定是指由勞動爭議裁定委員會對當事人請求裁定的勞動爭議居中公評與判決。在我國,勞動裁定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那么,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包括哪些?
受理范圍主要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
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
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發生的爭議。
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
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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