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終局裁決范圍是什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按照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上述范圍內的仲裁裁決有法定事由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從對用人單位訴權處理的角度看,仲裁裁決具有了終局的效力。
但是,該法第四十八條又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對勞動者訴權處理的角度看,只能說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就這部分勞動爭議所作出的仲裁裁決部分地具有終局的效力,是一種附條件的仲裁終局模式,所附的條件就是仲裁裁決作出后,勞動者一方未向法院起訴。
二、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例如職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屬于“有正當理由”。職工對于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復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復的時間應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詳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即對方承諾在某一時間履行義務等,要搜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例如可以通過錄音取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認真貫徹勞動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通知》)。例如申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復函》)。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保全申請有利于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中獲得主動權。勞動者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申請對用人單位實施財產保全。用人單位被保全財產后往往能夠主動與勞動者洽談付款事宜。同時結合終局裁決的條件,用人單位往往能夠更快的與勞動者達成和解付款的協議。
勞動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怎樣的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時間是多久
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怎么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車禍對方死亡了我會被拘留嗎
2021-01-05重婚登記的婚姻工作人員有哪些處罰
2020-11-16立約定金的作用有哪些
2021-01-11第三人抵押擔保要多長時間
2020-12-21事故處理時間有什么規定
2020-11-12消防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是什么
2021-02-10醫院發生火災怎么辦
2020-11-30執法中隊蓋章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18公司連續加班是否違法
2020-12-04多份遺囑之間有沖突,該怎么辦
2021-01-29淺談《侵權責任法》對校園傷害賠償案件的規定
2021-02-18什么時候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12-01非法營運怎么處罰
2020-11-19試用期轉正工作總結范本
2021-03-17什么情況公司不能勸退員工
2021-03-22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怎樣調解勞動爭議
2021-01-01掛靠車輛出事故的保險費保險公司賠不賠
2020-12-12飛機延誤多少時間賠償
2021-02-21國外飛機延誤賠償是怎么樣的
2021-03-09某業主與保險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效力是如何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