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并提交復印件,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信息;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電話等。
無論是中國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形成的勞動關系,還是外國企業的辦事處、代表機構聘用中國公民形成的勞動關系,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以,涉外勞動仲裁需提供的材料與一般的勞動仲裁需要提供的材料基本一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
第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工作的過程中涉及到勞務糾紛的,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申請仲裁處理的,但涉外人員也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以及提交相關材料來進行認定,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情況的,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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