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綜上,向被執行人營業執照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區縣人民法院。
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多少費用
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交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仲裁判決的,勞動者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拘留,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勞動者也可以在訴訟前申請財產保全,在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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