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勞動仲裁向哪個法院起訴
1、如果是勞動者想向法院起訴,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2、如果是用人單位向法院起訴,分為兩種情況,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事項,該裁決是終局裁決,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只能有條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以外的事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仲裁裁決后單位不執行怎么辦
勞動仲裁結案后不執行,也就意味著仲裁裁決已生效。用人單位的做法既違法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不能夠接受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后,被申請人既沒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向法院起訴,又沒有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做出了仲裁裁決之后,當事人有表示不服的權利,而救濟途徑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裁決。若是既不履行裁決,同時也不提起訴訟的話,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我們也發現,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方面,法律對用人單位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若是屬于一裁終局的案件,則不允許單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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