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監視居住比拘留好嗎?
監視居住跟刑事拘留兩者都是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般不超過七天,對于三類情形的可以延長至三十天,需要繼續羈押的,須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而監視居住是對不需要的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其出入居住場所的強制措施,其通信、會見均會受到限制,并需遵守一定的義務,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一般來說,必須先有刑事拘留,才會談到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至于嚴重性,一直被拘留的會更嚴重些,但也有例外,如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疾病或懷孕,一般是先予以取保候審,如無法滿足取保條件又不能拘留的,也會給予監視居住。總而言之,嚴重性是根據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具體情況來判斷的,不能根據采取的強制措施來判斷。
二、解除監視居住的情形。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2、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3、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4、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當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都是會被司法機關進行處罰的,那么當被刑罰的過程中出現了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是其他的特殊情況下,當事人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監視居住的,這樣也是體現了國家司法的人性化,在對犯罪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時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監視居住后會不會收監?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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