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考驗期滿之日犯罪是不是累犯?
1、假釋期間的犯罪,不構成累犯。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3、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所謂累犯,
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
三、對于累犯,必須同時滿足:
1、前后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周歲。
5、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后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犯罪分子被假釋的,假釋考驗期期滿才視為刑罰執行完畢,所以這5年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特別累犯:是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又以同樣罪名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兩次處罰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處罰,前罪實施時已滿18周歲,前罪執行完畢5年內又犯同樣罪的屬于累犯。
累犯是否可以判管制
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法律規定累犯能不能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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