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或監外執行會有案底嗎?
有案底,假釋和監外執行只是一個執行的方式而已。
刑事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系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兩項規定的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三、假釋的條件
1、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假釋的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
3、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并不是說假釋或監外執行就代表當事人不構成犯罪了,假釋就是減刑以后提前被釋放出來,而監外執行的話,是因為罪犯本人的情況特殊,不適合關在監獄當中服刑。但沒有構成犯罪的,也不存在假釋或監外執行之說,所以,案底跟服刑的方式并沒有直接關系。
假釋怎樣執行,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如何處理?
假釋期間重新犯罪構成累犯嗎?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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