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是什么意思
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犯罪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其刑事責任相應地適當減輕。對于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年齡,并且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患病等原因會喪失或減弱刑事責任能力。
分類:
1.根據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
已滿七十五周歲。
2.生理及心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精神正常時要承擔刑事責任)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
二、刑事責任年齡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類無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相關的監護人或監護單位應對這類人員進行監護,避免這類人員觸犯我國法律。相關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考慮這類案件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對這類人員的罪行進行處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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