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如何不負刑事責任
目前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級: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3)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又對這三級刑事責任能力規(guī)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fā)育不全、神經(jīng)官能癥及病態(tài)人格的精神障礙者。
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法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處罰精神病人
1、在刑罰適用方面,司法實務中應依據(jù)司法精神病鑒定關于行為人屬于限制責任能力及其等級、程度的鑒定結(jié)論,結(jié)合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其他個人情況,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進行綜合分析,具體裁量,確定刑罰。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屬于嚴重減弱責任能力的,應予以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主要是減輕處罰),也可以考慮緩刑的適用,直至免予刑事處罰;對屬于中度減弱責任能力的,則應予以較適中的從寬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排除緩刑的適用);對屬于輕度減弱責任能力的,應予以較小幅度的從寬處罰(原則上只能從輕處罰,且從輕幅度不能過大)。但是對于那些雖然是輕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質(zhì)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犯罪,一般不應當減輕處罰,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考慮從輕處罰。
2、犯罪后,通過司法精神病鑒定,認為是精神病患者,但從他在羈押中的情況看,似無異常表現(xiàn);有的人犯罪時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應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198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對此作了規(guī)定:經(jīng)過鑒定,認為患精神病的人,在他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的,依照《刑法》第18條的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不應對其判處刑罰,更不能判處死刑。人民法院如果對原鑒定有懷疑,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guī)定,再次送請鑒定。經(jīng)過復驗,如果確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雖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依照刑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判刑;罪該處死的,可以判處死刑。犯罪的時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并不是免罪金牌。雖然有些人是精神病人,但是其在實施犯罪的時候,精神狀態(tài)是正常的,并非處于發(fā)病的狀況下,那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精神病人而言,只有在犯罪的時候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時候,其才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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