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退休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嗎?
已退休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務工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而應由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能適用勞動法調整,因此不能適用工傷賠償,要根據民法通則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兩個不同類別的案由。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在雇員關系中,雇員在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受到傷害,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引起的糾紛。雇傭關系存在與否,是雇主責任的基礎。在這種雇傭關系中,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并由雇主提供報酬。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已經退休的勞動者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么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
事實上,用人單位也應該清楚雇傭已經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要承擔的一些風險,因為畢竟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之后,個人精力都非常有限,而且,就算沒有退休,受傷的原因如果跟工作都沒有任何關系的話,也就沒必要申請工傷認定了。
工傷認定時效已過該怎么辦
個人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工傷認定辦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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