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時間內發生疾病不算工傷嗎?
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是指:
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并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
這主要考慮到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二、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是:
1、主體及相互間關系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系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帶有行政屬性。
2、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3、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4、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5、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待遇按照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工傷嚴重的死亡,不嚴重的是十級傷殘。工傷賠償根據個人的平均工資和當地的經濟水品為基準進行賠償。對于即將退休的員工因工傷死亡的,需要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支付其養老基本繳付部分的金額。
在單位工傷死亡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工傷認定不成功能否用醫保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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