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為生產假藥的行為不包括的有哪些?
A、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行為
B、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行為
C、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本罪同時構成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 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生產假藥就是沒有按規定來進行申請,這種行為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對于只要合法的生產而且也根據法院的流程來進行辦理,那么就不會承擔任何的責任,所以,生產假藥是國家嚴格打擊的行為,千萬不要做出傷害他人的事情。
什么是生產銷售假藥罪?
銷售假藥罪銷售金額判刑怎么定?
生產銷售假藥按什么處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積分的周期是多長時間
2020-11-28法院違法審理案件怎么找證據
2021-03-06贈與房產配偶有份嗎
2021-01-25合同債權質押的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該怎么做
2021-03-26租賃合同中簽訂長期如何界定
2020-11-21幼童在火車站內玩耍被列車軋傷致殘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2021-02-22集體土地入市交易規則是什么
2021-02-05專利申請書范文應該怎么寫
2021-02-10過戶房產被惡意抵押如何處理
2021-02-24按揭房能否轉讓……. 師福東律師
2020-12-16新入職員工當月應扣培訓費嗎
2021-01-07離職后是否還要遵循保密協議
2021-02-26終止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2021-01-18郵包運輸保險條款細則
2021-01-20學生勸架被劃傷保險公司要不要理賠
2021-02-21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2021-01-21承運人無單放貨,正本提單持有人如何索賠?
2020-11-24全車盜搶險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
2020-11-23保險人履行對免責條款提示、明確說明義務的范圍包括哪些
2021-01-16財產保險理賠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