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為累犯有沒有判緩刑可能
關于累犯是不是可以適用緩刑的問題,我們需要先來看一看什么是累犯。
我們一般說的累犯就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法執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又因為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們知道,衡量量刑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人身危險性,人身危險性主要是通過是否會再次觸犯刑法來體現。因此,累犯之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大。
緩刑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對其采取緩刑不至于危害社會的,才有可能適用緩刑。但累犯的犯罪行為人早已用其實際行動表明,對其適用緩刑是不可能避免新的社會危害的。
所以我國刑法對累犯是禁止使用緩刑和假釋的。
二、累犯與再犯有什么區別
累犯與再犯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實施的時間上并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后實施。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為: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累犯與再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累犯前罪與后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沒有此種限制。
(2)累犯必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后罪應受一定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特殊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受過刑罰處罰即可,哪怕只單獨判處過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
(3)累犯所犯后罪,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特殊累犯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時間)實施;而再犯的前后兩罪之間并無時間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說再犯包含了累犯。
符合條件規定的犯罪分子,其實有很大可能被宣告緩刑,那么暫時就不需要實際執行刑罰。但是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不能適用緩刑的。除此之外,對于被判管制、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單獨處附加刑的罪犯,由于不符合緩刑的對象條件,也是不能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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